本次針對彈性班連續請假的差假認定方式進行調整,可依班別自行設定在產生打卡資料前、有連續請假狀況時,第一天下班時間要以「標準下班時間」或「彈性下班時間」計算。
路徑:差勤 → 基本設定 → 出勤班別管理 → 基本資料

舉例說明如下:
班別標準上下班時間為 09:00-18:00,並設定標準上班時間後 30 分鐘為彈性上班範圍,系統認定方式如下:

備註 1:連續請假的第二天起,差假起始時間皆以「標準上班時間」計。
備註 2:若申請差假時已有打卡記錄,系統將優先以打卡記錄推斷當日下班時間。
配合本次調整,若班別時段有勾選「超過「最晚彈性上班時間」,「應上班時間」=「最晚彈性上班時間」(未勾選則 =「標準上班時間」)」,該班別的差假認定區間建議設定為「以當日彈性出勤認定 - 連續請假時第一天下班時間以彈性時間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