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月12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並於最短的時間內,核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新修正規定要點如下:
「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2日,共為7日。
另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第6日、第7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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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陪產假天數請至:差勤➜基本設定➜實際可休天數設定➜選擇要設定的年資類別➜修改天數。
若其他的年資類別也需設定,請點選右上角套用本設定至其他員工分類即可。
*公司規定已經優於勞基法,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已經大於或等於7天,則不需要修改設定。
關於「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新修正規定
1.受僱者陪伴配偶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妊娠期間為之。
2.陪伴配偶生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亦即在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假。
*陪產檢及陪產假共7天,唯陪產檢假與陪產假法定請假期間兩者不相同,鋒形系統採符合兩者從寬設定,建議設定如下圖。
請至 差勤→基本設定→實際假別設定→點選陪產假進入設定可申請期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