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10小時,代表當月份已送出申請加班之承認總時數當月其中加班上限認定2小時,代表當月份已送出申請加班時數中,應納入46小時加班上限計算之時數(含平日、休息日、以及其餘假日8小時以上之加班時數)例如:員工在10月份總共有申請兩次加班,分別在10/10(國慶日)加班8小時、10/11(平日)加班2小時;那加班申請單內看到 "一般加班:已申請 10 小時(其中加班上限認定 2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