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目前系統內若要設定限制2年內的請假天數,僅能使用 區間假 的功能進行設定。
1. 一般未住院病假維持原先設定的一年給予30天
2. 未住院病假的部分,因未住院+住院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365天),所以 用區間假的功能設定住院病假給予335天(=365-30)、2年的可休區間 。
惠請參照下圖測試環境範例說明進行設定:
- 請到 差勤 > 基本設定 > 假別管理 > 新增住院病假(區間假)
- 請到 差勤 > 給假作業 > 區間假維護 > 新增項目【住院病假】
- 請到 差勤 > 給假作業 > 區間假維護 > 匯入人員 > 下載範例檔並依照匯入說明填寫,若每日工時為8小時,335天*
8=2680小時 - 上傳匯入檔

**若有同仁住院病假請休超過335,再由管理者手動調整給予的未住院病假及住院病假天數。
1. 未住院病假天數可到 差勤 > 給假作業 > 年度事病假天數維護 > 查詢要調整的同仁&年度 > 點入要調整的同仁 > 輸入調整後的天數,
2. 住院病假天數可參照上方附圖說明的 差勤 > 給假作業 > 區間假維護 進行調整,在此不再贅述。

請注意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規定,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
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
係以工作天計算,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者,
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如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因此勞工如果已經請滿三十日,而且又要再請超過三十日的病假,
這時候「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會開始計算在內;
且由於半薪的病假已經用完,之後的病假都是無薪,
所以如果勞工又要再請超過三十日的病假,那不管是工作日、例假日、休息日還是國定假日,
都會是無薪的,這部分也需要特別注意。
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
係以工作天計算,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者,
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如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因此勞工如果已經請滿三十日,而且又要再請超過三十日的病假,
這時候「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會開始計算在內;
且由於半薪的病假已經用完,之後的病假都是無薪,
所以如果勞工又要再請超過三十日的病假,那不管是工作日、例假日、休息日還是國定假日,
都會是無薪的,這部分也需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