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6月立法院通過《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於民國108年又再次修正強制執行法,新增了第115-1條規定,限制扣薪上限不得超過薪資的三分之一。
舉例:某甲積欠銀行債務未還,住在桃園市,無撫養親屬。 (依109年度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為15281元,而1.2倍就是18337元)
若某甲薪資23800元:①23800-18337=5463,②23800×(1/3)=7933,那麼某甲扣薪金額即為5463元。
若某甲薪資30000元:① 30000-18337=11663,②30000×(1/3)=10000,那麼某甲扣薪金額即為10000元。
①和②取最小值來代扣法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