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額以下免列單
「全年同一扣繳義務人給付同一個人,不超過 1,000 元,可免列單申報」,判斷基準是扣繳義務人,不是「公司整體」也不是「同一員工」。
一、免列單申報的基本原則
對象:境內居住之個人
條件:
同一扣繳義務人
全年給付該人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的所得金額
不超過 1,000 元
→ 可以免列單申報
二、哪些適用?哪些不適用?

三、常見誤解釐清
判斷 1,000 元的對象是「扣繳義務人」,不是公司整體、也不是員工個人。
只要組織身分不同,就視為不同扣繳義務人,例如:
-
公司本身
-
職工福利委員會
→ 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扣繳義務人
四、實際案例
假設是同一位員工:

重點總結:
是否免列單的判斷基準是「扣繳義務人」。
同一扣繳義務人全年給付同一人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的所得不超過 1,000 元,得免列單申報;
若超過 1,000 元,則須列單申報。
公司與職工福利委員會屬於不同扣繳義務人,需分開計算。
補充: 若是「總公司」與「分公司」,且分公司沒有獨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則視為同一個扣繳義務人,金額必須合併計算。
相關法條:
*目前鋒形系統不支援免列單設定